出口食品生产、加工、贮存企业卫生要求

发布日期:2023-11-23 来源:本站 浏览次数:161

一、出口食品生产、加工、贮存企业环境卫生

(1)出口食品厂、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,厂区内不得兼营、生产、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。

(2)厂区路面平整、无积水,厂区应当绿化。

(3)厂区卫生间应设有冲水、洗手、防蝇、防虫、防鼠设施,墙裙以浅色、平滑、不透水、耐腐蚀的材料修建,并保持清洁。

(4)生产中产生的废水、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(5)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,包装物料贮存等辅助设施,

(6)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隔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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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出口食品生产、加工、贮存企业设施卫生

1、食品加工专用车间必须符合的条件

(1)车间的面积与生产适应,布局合理,排水畅通;车间地面用防滑、坚固、不透水、耐腐蚀的材料修建,平坦、无积水并保持清洁;车间出口及与外部相连的排水、通风处装有防鼠、防蝇、防虫设施。

(2)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、浅色、防水、防霉、不脱落、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,墙角、地角、顶角应当具有弧度。

(3)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,必须与墙面成约45°夹角,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、平滑、易清洗、不透水、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。

(4)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,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当符合生产、检验的要求,以不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为宜。

(5)车间温度应当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,并保持良好通风。

(6)车间供电、供汽、供水应当满足生产所需。

(7)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、消毒、烘干设备或用品,水龙头应当为非手动开关。

(8)根据产品加工需要,车间人口处应当设有鞋、靴和车轮消毒设施。

(9)应当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。根据产品加工需要,还应当设立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。

(10)车间内的操作台、传送带、运输车、工器具应当用无毒、耐腐蚀、不生锈、易清洗消毒、坚固的材料制作。


2、冷冻食品厂必须符合的条件

(1)肉类分割车间须设有降温设备,温度不高于20C。

(2)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相应的预冷间、速冻间、冷藏库,预冷间温度为0~4°C,速冻间温度在一25°C以下,使冷冻制品中心温度(肉类在48h内,禽肉在24h内,水产品在14h内)下降到﹣15°C以下。冷藏库温度在﹣18°C以下,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﹣15°C以下。冷藏库应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和水银温度计。


3、罐头加工必须符合的要求

(1)原料前处理与后工序应隔离开,不得交叉污染。

(2)装罐前空罐必须用82°C以上热水或蒸汽清洗消毒。

(3)杀菌须符合工艺要求,杀菌锅必须热分布均匀,并设有自动记温记时装置。

(4)杀菌冷却水应加氯处理,保证冷却排放水的游离氯含量不低于0. 5mg/L。

(5)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保(常)温处理,库温要均匀一致,保(常)温温度应设有自动记录装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