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、运输、验收、贮存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、冷却肉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、餐饮服务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。
2 术语和定义
2 .1 鲜肉
畜禽屠宰后,经过自然冷却,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。
2 .2 冷却肉(冷鲜肉)
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,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 ℃~ 4 ℃的肉。
2 .3 冻肉
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,其中心温度不高于- 15 ℃。
2 .4 食用副产品
畜禽屠宰、加工后,所得内脏、脂、血液、骨、皮、头、蹄(或爪)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。
2 .5 肉制品
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,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,经腌、卤、酱、蒸、煮、熏、烤、烘焙、干
燥、油炸、成型、发酵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。
3 采购
3 .1 应符合 G B3 1621 —2014 中第2 章的相关规定。
3 .2 采购鲜肉、冷却肉、冻肉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等资质证件。
3 .3 鲜肉、冷却肉、冻肉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。
3 .4 不得采购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,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
检验不合格的肉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。
4 运输
4 .1 应符合 G B3 1621 —2014 中第3 章的相关规定。
4 .2 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 。